中山市办理韩国签证注意事项/中山市办理各类韩国签证费用一览
准备材料
1、入学志愿书
2、财政担保人在职及收入证明书(有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较好,而且月收入不得少于5000元人民币)
3、银行存款证明书(美元3千元以上或等值人民币)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4大银行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单复印件
4、就学理由书(非常重要,详细记录韩国留学理由)右下方需要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人履历书(包括中、英文名字,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的右下方需要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6、最终学历原件,成绩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双面香港中学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8、彩色照片2张(4cm×5cm)
9、申请人及经济担保人户口本复印件(父亲一栏、母亲一栏、本人的一栏等双面复印件)假如申请人的户口与父母的户口不在一起时,需要做亲属关系公证
10、父母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11、申请人的名章
华通留学的老师提醒,保证人材料及履历书,就学理由书等译成韩文,向学校申请标准入学许可书,标准入学许可书出来,向韩国出入局事务所申请签证,在韩国出入局进行材料审查后发签证认定书
签证办理
办理流程
邀请者申请→许可与否:登陆电话服务及电子邮件通报认证号码→检查邀请者认证号码及通报被邀请者认证号码→被邀请者在签证签发申请书上记录认证号码申请签证→驻外公馆签证签发
不签发签证签发认定书,发给邀请者电邮(e-mail)通知签证签发认证号码(如没有电邮(e-mail),发短信通知),申请者确认许可与否:ARS电话号码((02-2650-6363)许可的情况下,查看电邮(e-mail)和短信确认签证签发认证号码,或在网站上电子信访页“签证签发认定书查询结果”可确认许可与否及签证签发认证号码
邀请者通知被邀请者“签证签发认证号码”,被邀请者在驻外公馆备案的签证签发申请单子填写“签证签发认证号码”,然后申请签证签发
适用人员
韩国的签证主要有以下几种:C-3签证:为短期综合签证,适合90天以下的语言课程申请人申请;D-4签证:为语言课程签证,适合90天以上的语言课程申请人申请;D-2签证:为长期留学签证,适合90天以上的专业课程申请人申请。除C-3签证是顺签外,D-4签证和D-2签证都是反签证
审查原则
1.持无效护照,入境目的及停留时间不明确的;被认为是可能危害韩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被认为可能妨碍韩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等都将被拒签
2.如无法提供没有非法滞留可能性的明确证据者,将拒发签证
3.得到签证后,在韩国机场或港口接受入境检查时若发现不符要求,将很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4.申请表 所有的韩国签证申请表都可以在韩国大使馆官方网站上下载
免签入境
韩国济州岛对中国大陆公民是可以免签入境的。但是你不能去韩国其他城市,免签不代表一定能入境,也有出现拒绝入境的情况,个人前往济州岛,带好往返机票电子单以及酒店订单等
暂住人员
特殊人群
1、暂住人员 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半年以前开始生效,如不足半年请提供旧暂住证或当地公安局、居委街道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具体国家具体要求,请咨询确认)
注意事项:办理韩国便捷旅游签证的申请人,前提条件必须曾访问过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洲或两次以上正常访问过韩国且在合法停留期归国的
签证费
(单位:人民币)
签 证 种 类
手续费
加急费
单次签证
短期签证
(停留期90天以内)
260元
390元
长期签证
(停留期90天以上)
390元
520元
团体旅游
97元(每人)
130元(每人)
两次签证
两次签证(个人)
455元
585元
两次签证(团签)
130元(每人)
162元(每人)
多次签证(长、短期)
585元
845元
延长再入国许可期间
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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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4、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5、居住证
注: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办理流程1、本人到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2、十六周岁(含)以上人员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十六周岁以下人员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也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3、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还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办理时限及地点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东区兴中道26号)
咨询电话: 0760-23188872
办理费用收费标准: 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完整)
2.本人近期照片(尺寸48X33mm,正面,免冠,蓝底,彩色)
3.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提供)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无须提供)
5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再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在澳就业期间,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内地居民在澳就业身份证明”。
8.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山公安出入境部门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单位名称地址工作电话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东区兴中道26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逢周三下午延长一小时办公)0760-23188872石岐区受理点石岐区宏基路21号户政办理中心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8106小榄受理点小榄镇升平中路8号之2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4909三乡受理点三乡镇圩仔建设路5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6317南头受理点南头镇南头大道中3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4011沙溪受理点沙溪镇宝珠中路9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9818南区受理点南区城南二路1号南区办事处218室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9215东凤受理点东凤镇凤翔大道66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9329阜沙受理点阜沙镇阜沙大道41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9417南朗受理点南朗镇南岐中路92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5515古镇受理点古镇东兴东路3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7317民众受理点民众镇民安路3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5111黄圃受理点黄圃镇兴圃大道西9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7112西区受理点西区富华道38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7987东升受理点东升镇迎宾路39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7627坦洲受理点坦洲镇坦神北路113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3911开发区受理点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6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5616三角受理点三角镇福煌北路15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5009大涌受理点大涌镇德政路33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9626神湾受理点神湾镇神湾大道中52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6007东区受理点东区中山四路39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8210横栏受理点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9707港口受理点港口镇兴港中路170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7715板芙受理点板芙镇板芙北路123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6653五桂山受理点五桂山区居委会商业大街80号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0760-23186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的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证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并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理手续。第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前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在同中国毗临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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