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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伤保险参保办理地址/中山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时间:2020-09-23 23:21:23     人气:996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理地址:  中山各镇区人社局电话地址一览表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2333火炬开发区人社分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康泰路2号85339767石岐区人社分局中山市石岐康华路30号233288......

  办理地址:

  中山各镇区人社局电话地址一览表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12333

火炬开发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康泰路2号

85339767

石岐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石岐康华路30号

23328830

东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163号

88234201

西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西区沙朗恒苑路31号

88558982

南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银潭中路78-84号

88892793

小榄人社分局

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裕洲路63号

22252121

古镇人社分局

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三号4号楼

22329800

横栏人社分局

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88号

87766416

东升人社分局

中山市东升镇东港大道24号之一

22821788

港口人社分局

中山市港口镇民昌路2号(即地税分局东侧)

88402617

沙溪人社分局

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

87314828

大涌人社分局

中山市大涌镇德政路地税背后

87725374

黄圃人社分局

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9号

23229111

南头人社分局

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西108号

22511509

东凤人社分局

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

22600810

阜沙人社分局

中山市阜沙镇阜港东路21号

23401445

三角人社分局

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85543292

民众人社分局

中山市民众镇俊景路12号

85707870

南朗人社分局

中山市南朗镇美景大道46号

28191233

五桂山人社分局

中山市五桂山镇商业大街68号

88202256

三乡人社分局

中山市三乡镇小琅路12号

23386381

坦洲人社分局

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

86213000

板芙人社分局

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27号

86501537

神湾人社分局

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09之一神湾行政服务中心

86608574

  【相关阅读】》》》》》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序号

名称

地址

1

中山市人民医院

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2号

2

中山市中医院

中山市西区康欣路3号

3

中山市博爱医院

中山市东区城桂路6号

4

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

5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山市南朗镇田边正街 80号

6

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

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中65号

7

中山市陈星海医院

中山市小榄镇竹源公路18号

8

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中山市黄圃镇龙安街32号

9

中山火炬开发区医院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祥路6号

10

中山市板芙医院

中山市板芙镇板芙中路1号

11

中山市大涌医院

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496号

12

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

中山市东凤镇沿江路41号

13

中山市东升医院

中山市东升镇兆隆路1号之二

14

中山市阜沙医院

中山市阜沙镇阜南大道152号

15

中山市港口医院

中山市港口镇胜隆西路

16

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

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中路15号

17

中山市广济医院

中山市南头镇建设路3号

18

中山市横栏医院

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1号

19

中山市民众医院

中山市民众镇新马路1号

20

中山市南朗医院

中山市南朗镇南岐路

21

中山市南区医院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7号

22

中山市三角医院

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21号之一

23

中山市三乡医院

中山市三乡镇康乐路10号

24

中山市沙溪隆都医院

中山市沙溪镇健康路4号

25

中山市神湾医院

中山市神湾镇沙光街15号

26

中山市石岐苏华赞医院

中山市石岐区莲园东路19号

27

中山市坦背医院

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西路

28

中山市坦洲医院

中山市坦洲镇德秀路10号

29

中山市西区医院

中山市西区沙朗卫康街9号

30

中山同方康复医院

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街48号

31

中山国丹中医院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创业路与兴业路交汇处

32

中山市宝元制鞋厂职工医院

中山市三乡镇宝元鞋城商业街

33

中山市郭门照骨科医院

中山市东升镇西二马路1号

34

中山协和医院

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7号

35

中山源田手外科医院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803号

36

中山奥理德眼科医院

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后山工业区1号

37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

38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珠海市梅华东路52号

39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30号

40

江门市中心医院

江门市蓬江区北街区海傍街23号

41

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狮山路4号

42

中山市古镇海洲医院

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兴红路101号

43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卫生院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沙垄永进路56号

44

中山市东区起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山市东区东祥路5号

45

中山火炬开发区海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大街13-1商住楼

46

中山港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康泰路

47

黄圃镇大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山市黄圃镇大岑成业大道中

48

小榄镇菊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山市小榄镇下基路28号

49

中山市纸城服务有限公司医务室

中山市沙溪镇105国道中山三桥西侧

50

中山糖厂职工医疗门诊部

中山市黄圃镇中山糖厂内

51

珠海上衝医院

珠海市明珠北路2号

52

中山南华医院

中山市坦洲镇潭隆南2号

53

中山同方医院

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

54

中山和平中医院

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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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材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中山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中山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待遇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中山工伤医疗费报销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8、出院小结;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交通事故需提供);

      10、《单位或个人收款申请》

      11、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中山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4、经批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书;

      5、《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中山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更多关于中山工伤保险内容,点击进入《中山工伤保险专题》

     

  •   办理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1)《中山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

      (2)《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汇总表》;

      (3)《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张贴表》;

      (4)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市外转诊审批表》(医院出具)或《中山市工伤职工市外转院转诊申请表》(需现场填写)原件及复印件;

      (5)《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7)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8)《工伤康复确认书》或确认康复的相关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销康复治疗费所需资料);

      (9)《中山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或《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辅助)器具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销辅助器具费所需资料);

      (10)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11)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1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包括住院及门诊);

      (1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参保单位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本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可提供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的本市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东发展银行等六大银行账户;参保单位确实没有六大银行账户的方可使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是广东发展银行的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保单位银行帐户以个人姓名开户的,必须提供开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且必须是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广东发展银行等本市六大银行可结算的活期存折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工伤职工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

      (15)如属刑事案件的,须提供《报警回执》及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16)如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7)如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协议书》;

      (18)如属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刑事(民事)判决书;

      (19)如有参加商业保险的,须提供商业保险理赔单;

      (20)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两份,分别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其单位。

      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4)工伤医疗费用产生时间与收费票据或发票结算时间不在同一天的(可能是急救检查及治疗之后再结算费用),工伤业务经办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了解实际相关情况,核实后可予以报销,同时,须在《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意见栏上注明:经xxx途经核实,xxxx发票号为xxxx年xx月xx日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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