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伤保险1-4级待遇核发办理指南/中山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指南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业务:
⑴已参加工伤保险;
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⑷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办理材料⑴《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⑵《劳动能力鉴定书》(经复评的需提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需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⑶《1-4级伤残工伤职工资料登记表》(需现场填写);
⑷工伤职工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
⑸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⑹在中山开户的工伤职工姓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及其复印件,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领取定期待遇的异地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⑺《本人工资确认表(工伤前)》;(需现场填写)
⑻其他:如果工伤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方可代为办理,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安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携带工伤待遇核发(1-4级)业务所需资料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申请;
⑵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两份,分别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单位。
办理时限及地点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正常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中山三路市政府)
联系电话: 0760-12333
注意事项:
⑴工伤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⑵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办理材料(1)《中山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
(2)《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汇总表》;
(3)《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张贴表》;
(4)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市外转诊审批表》(医院出具)或《中山市工伤职工市外转院转诊申请表》(需现场填写)原件及复印件;
(5)《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7)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8)《工伤康复确认书》或确认康复的相关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销康复治疗费所需资料);
(9)《中山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或《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辅助)器具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销辅助器具费所需资料);
(10)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11) 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1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包括住院及门诊);
(1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参保单位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本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可提供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的本市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东发展银行等六大银行账户;参保单位确实没有六大银行账户的方可使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是广东发展银行的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保单位银行帐户以个人姓名开户的,必须提供开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且必须是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广东发展银行等本市六大银行可结算的活期存折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工伤职工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
(15)如属刑事案件的,须提供《报警回执》及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16)如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7)如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协议书》;
(18)如属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刑事(民事)判决书;
(19)如有参加商业保险的,须提供商业保险理赔单;
(20)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两份,分别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其单位。
办理时限及地点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正常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各镇区人社分局
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0760-12333
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4)工伤医疗费用产生时间与收费票据或发票结算时间不在同一天的(可能是急救检查及治疗之后再结算费用),工伤业务经办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了解实际相关情况,核实后可予以报销,同时,须在《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意见栏上注明:经xxx途经核实,xxxx发票号为xxxx年xx月xx日产生的费用。
在中山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什么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
5、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6、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8、捡拾弃婴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到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两张。
办理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4、曾在中山市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证》的;
5、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办理材料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办理流程1、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是中山市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中山市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市民政局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及地点办理时限: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个日历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地点: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中山市民政局服务窗口C8-C11(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办理费用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760-89817142,0760-89817143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一至四级)材料清单:
⑴《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⑵《劳动能力鉴定书》(经复评的需提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需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⑶《1-4级伤残工伤职工资料登记表》;
⑷工伤职工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
⑸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⑹在中山开户的工伤职工姓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及其复印件,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领取定期待遇的异地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⑺《本人工资确认表(工伤前)》;(需现场填写)
⑻其他:如果工伤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方可代为办理,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安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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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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