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五至十级)材料/中山申请工伤死亡退保指南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五至十级)材料清单:
(1)《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书》(经复评的需提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需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5)《本人工资确认表(工伤前)》;(需现场填写)
(6)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本市六大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广东发展银行)可结算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且工伤职工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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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参保人被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可办理工伤死亡业务。
办理材料⑴个人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
⑵声明书;
⑶工伤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盖有“死亡注销”的户口簿;
⑷工伤职工及收取款项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⑸工伤职工近亲属本市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银行卡需要复印正反面)(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及其复印件;
⑹特殊情况按要求另外提交资料。
办理流程⑴工伤职工近亲属携上述所需资料到中山市社保局工伤科提交资料并签名确认;
⑵工伤职工近亲属核对无误并签收《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支付凭单》。
办理时限及地点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
注意事项:
(1)办理工伤死亡退保时,如无法出示退保人本人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可提供直系亲属或遗产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谎报、瞒报、或提供虚假、伪造、变造的证明资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业务:
⑴已参加工伤保险;
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⑷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办理材料⑴《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⑵《劳动能力鉴定书》(经复评的需提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需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⑶《1-4级伤残工伤职工资料登记表》(需现场填写);
⑷工伤职工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
⑸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⑹在中山开户的工伤职工姓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及其复印件,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领取定期待遇的异地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发银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⑺《本人工资确认表(工伤前)》;(需现场填写)
⑻其他:如果工伤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方可代为办理,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安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携带工伤待遇核发(1-4级)业务所需资料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申请;
⑵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两份,分别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单位。
办理时限及地点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正常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中山三路市政府)
联系电话: 0760-12333
注意事项:
⑴工伤职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⑵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办理材料(1)《中山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
(2)《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汇总表》;
(3)《中山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张贴表》;
(4)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市外转诊审批表》(医院出具)或《中山市工伤职工市外转院转诊申请表》(需现场填写)原件及复印件;
(5)《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7)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8)《工伤康复确认书》或确认康复的相关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销康复治疗费所需资料);
(9)《中山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或《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辅助)器具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销辅助器具费所需资料);
(10)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11) 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1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包括住院及门诊);
(1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参保单位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本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可提供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的本市工商、农业、交通、建设、中国、广东发展银行等六大银行账户;参保单位确实没有六大银行账户的方可使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是广东发展银行的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保单位银行帐户以个人姓名开户的,必须提供开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4)工伤职工本市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且必须是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广东发展银行等本市六大银行可结算的活期存折之一,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工伤职工姓名与银行户名必须一致;
(15)如属刑事案件的,须提供《报警回执》及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16)如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7)如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协议书》;
(18)如属刑事案件或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刑事(民事)判决书;
(19)如有参加商业保险的,须提供商业保险理赔单;
(20)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两份,分别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其单位。
办理时限及地点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正常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各镇区人社分局
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0760-12333
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4)工伤医疗费用产生时间与收费票据或发票结算时间不在同一天的(可能是急救检查及治疗之后再结算费用),工伤业务经办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了解实际相关情况,核实后可予以报销,同时,须在《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意见栏上注明:经xxx途经核实,xxxx发票号为xxxx年xx月xx日产生的费用。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中山各镇区人社局电话地址一览表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12333
火炬开发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康泰路2号
85339767
石岐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石岐康华路30号
23328830
东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163号
88234201
西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西区沙朗恒苑路31号
88558982
南区人社分局
中山市银潭中路78-84号
88892793
小榄人社分局
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裕洲路63号
22252121
古镇人社分局
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三号4号楼
22329800
横栏人社分局
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88号
87766416
东升人社分局
中山市东升镇东港大道24号之一
22821788
港口人社分局
中山市港口镇民昌路2号(即地税分局东侧)
88402617
沙溪人社分局
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
87314828
大涌人社分局
中山市大涌镇德政路地税背后
87725374
黄圃人社分局
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9号
23229111
南头人社分局
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西108号
22511509
东凤人社分局
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
22600810
阜沙人社分局
中山市阜沙镇阜港东路21号
23401445
三角人社分局
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85543292
民众人社分局
中山市民众镇俊景路12号
85707870
南朗人社分局
中山市南朗镇美景大道46号
28191233
五桂山人社分局
中山市五桂山镇商业大街68号
88202256
三乡人社分局
中山市三乡镇小琅路12号
23386381
坦洲人社分局
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
86213000
板芙人社分局
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27号
86501537
神湾人社分局
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09之一神湾行政服务中心
86608574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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